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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及答案(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国际贸易中,是由卖方(托运人)与海洋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合同而到达目的港后,向买方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交货,如果货物有损,则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

2、中国A公司的某县分公司A(a)与某国B公司在列支敦士登记注册设立的子公司B(L)订立了合营饭店合同。饭店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全部以合营饭店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并由B公司担保。双方各占合营企业的一半股权。

3、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能宣布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并没有造成无效的事由,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有违约行为。若本案的标的物是专为感恩节供应的火鸡,则该标的物具有时效性,必须赶在感恩节之前送达。如果卖方延迟交货,则合同的目的不能达成,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卖方进行违约损害赔偿。

4、被告应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被告不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应向被告告知期在没有正本提单,且没有得到开证行(原告)允许,而仅凭甲方的保函的情况下对甲放货是有法律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B没有按照运输合约的约定放货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必将由此被原告提起诉讼的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若买方的行为不合理,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例如,买方以电缆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但未说明不符合合同规定。若合同中未对货物包装作出具体要求,则卖方无需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这符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EXW条款。

-01-02关于几个国际贸易的问题,考试题!!急急急!高分!给出详...32011-09-28懂国际贸易的进。。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VesselNewYork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货物运输案例

货运配载站接受了委托,采用汽车运输方式,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16台洗衣机损坏。交警判定货运配载站负全部责任。之后,松下公司多次与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月4日为休息日,1月5日重新开始循环运输。这个案例看似复杂,却体现了甩挂运输的基本原理。采用这一方法,既能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同时显著降低运营成本,仅需一台牵引车与两台挂车即可实现高效运输,而传统模式则通常需要两台牵引车,因此节省了投资成本。

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案例二: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承运人出具提单发货后,托运人的责任已解除。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收货人在检查货物时出现了争执,因此承运人应负大部分责任。由于该提单上批注了“由货主装载、计数”,因此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部分责任。

甩挂运输案例解析考虑一个家具仓储与配送中心的运输案例,设在石家庄,网点分布于保定、衡水、邢台、廊坊。以每4天为一个周期进行分析。每天上午,工人开始装载不同网点的货物至两辆挂车上。

第三部分案例3货物交接风险某空运公司与客户签订货物全程运输协议运输一批白银,从A市到B市委托某航空公司采用航空运输,从B市到香港采用公路运输。空运公司为全程运输承运人,航空公司为区段承运人。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用D/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1、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

2、付款方式不同:D/A是由进口方向银行做出保证在几天之内进行付款,银行便会给进口方提单。OA是货到付款。交易方式不同:OA是卖方先行发运货物并寄交全套单据给进口方,进口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未来某天将货款寄交给出口方。

3、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4、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国际贸易cfr术语简单案例(明天考试急用,谢谢)

在国际贸易中,A公司未能获得赔偿。这主要是因为CFR(成本加运费)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类型,风险和责任的分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在本案例中,货物在运往码头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损失,然而损失发生时,货物尚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这意味着风险和责任依旧由出口方,即A公司承担。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案例中,卖方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具体来说,当按照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是不正确的。尽管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这类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因此,风险划分应该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简单。分析如下:案例中显然卖方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运输、保险、进出口手续等)及负担的费用(与上述责任有关的费用)不同。即,FOB买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保险费,CFR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海运费。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cif的一个案例

1、CIF术语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CIF是指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的一切运输成本和货物保险费用。这意味着卖方不仅要负责货物的装载和运输,还要为货物购买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案例中的责任分配:在上述案例中,出口商需按照CIF条款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口,并为货物购买保险。

2、CIF我们平常总习惯称其为到岸价,这是错误的,CIF中规定的只是费用承担问题,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货物在途中的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担此案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卖方(我方)将全套议付单据(包含保险单的)寄交买方,买方伏款赎单。

3、简要地说,对于CIF贸易术语条款,卖方要承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到目的港海运费和保险费,买方则要承担自货物被装上到目的港的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即对于货物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被装上船为界。

4、可以(2)cif运输保险是由卖方来购买的,CIF中包括成本、保险、运输价格。(3)不可以,因为CIF合同是在装船后就算作交货。该批货物只能有保险公司来赔偿。(4)不可以,信用证和提单等单证是卖方要想买方提供的,不是向银行提供。

5、CIF,通常被误解为到岸价,但实质上,它关注的是费用划分而非货物风险转移。根据CIF条款,一旦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所有的途中风险皆由买方承担。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做法是卖方(我方)将完整的议付单据,包括保险单,交付给买方,买方需支付货款以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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