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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欣国际 >> 新闻动态 国际物流运输责任制度(鹿特丹规则)
1、鹿特丹规则》在2025年12月通过,对承运人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更侧重保护货主利益,减轻承运人责任。取消严格归责原则,展现出先进性。此规则顺应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航海运输业发展,调整承运人责任,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利益,理论符合公平原则,保护航海运输工作开展。 2、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和托运人通过约定,在批量合同中增加或减少公约对双方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等。当然,公约赋予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自由是有条件的,需要受《鹿特丹规则》第80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3、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改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要求船舶全程适航、大幅度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扩大了承运人赔偿范围、延长了责任期间,打破了现行的船货双方利益平衡机制,会给我国航运企业增加难以承受的责任与风险。 4、鹿特丹规则还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包括使用和效力、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替换规则等。尽管规则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但其具体应用和实施需要更多细节设计和配套法律和技术支持。规则还扩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接收货物开始至交付结束,不再局限于海上和港内。 5、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鹿特丹规则》于第20份核准书、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提交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 6、虽然看上去《鹿特丹规则》主要是提高和加重了承运人和履约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对中国的船东不利;其实,在目前条件下,中国的贸易商,无论是作为托运人还是收货人,也并不能从该规则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和保护。 关于物流中“保价”的法律规定1、为贯彻实施《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991年铁道部以铁运〔1991〕40号、〔1991〕41号,分别公布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对办理保价运输的程序、货物实际价格(保价金额)的计算、保价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发生货损请求赔偿的程序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理赔定义:安能物流定义快件损毁为,在快递过程中,由于封装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快件部分或全部价值丧失的情况。特殊情况如与客户有特殊约定则不在此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快递索赔的相关规定如下:若快递发生丢失,赔偿应包括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已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则按照《邮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4、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保价运输的承担义务1、托运人诚实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是义务之一,如谎报将可能导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国内立法对托运人责任较轻,声明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保价部分可能无效,还需承担检查费用,但不影响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还有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如民用航空法规定,未支付的,承运人可能享有不按保价赔偿的抗辩权。 2、保价运输要承担的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3、当选择顺丰快递进行物品运输时,保价服务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服务,旨在为寄送的物品提供保障。如果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寄件人有权根据保价金额获得相应的赔偿。在本案例中,保价的电脑摔坏了,这意味着顺丰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流程通常包括几个步骤。 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额。未办理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适用赔偿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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