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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欣国际 >> 新闻动态 国际货物运输的实施要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详细信息)
1、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指出,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 4、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 3、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交通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海运条例》第六章的条款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出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况,交通部或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交通部1985年发布的《国际海运船舶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的第1号令,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得到了实施。这部条例的实施细则是在2002年12月25日的第14次部务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这份细则正式开始执行,对国际海运领域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际道路运输的管理规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行车许可证的管理。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活动中至关重要的证件,它既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运营的通行凭证,也是车辆进出国家的必要证明。 此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取代交通部在1995年9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该旧规定将正式废止。这一调整旨在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的管理,确保相关许可证件的发放和费用收取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1995年5号令,国务院于1995年6月6日批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相关各方权益,并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规定中,对于违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措施。根据第二十三条,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能遵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其批准证书可能会被撤销。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流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该具备哪些条件1、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2、从事国际道路货运运输经营,应该具备:①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②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注册的条件包括:至少拥有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其资格由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持有外经贸部根据相关规定颁发的资格证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是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需提供租赁契约。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新规于2024年1月1日强制实施1、年4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通过了IMDG41-22修正案。新规于2023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24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规则》”)是保障包装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重要强制性规则。在2020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了《IMDG规则》40-20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自愿执行,到2022年6月1日转为强制执行。 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105届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第41—22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危险货物一览表、特定货物运输条件、货物包装及单证要求等方面。针对这些修订,海事局官网发布了相关信息,帮助企业理解和应对新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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